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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汪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信息网络在整合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汪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点
  信息网络在整合社会信息资源、优化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危及网络自身健康发展,破坏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行为人主动联系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平台的技术员,重新架设视频网络平台,设立通讯群组对平台进行管理,发展平台会员。在此期间该平台以虚拟房间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一起视频吸毒,一些会员通过该平台达成毒品买卖意向并在线下交易毒品。上述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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