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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需以作为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为线将所有间接证据连接起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行为人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何某运输、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毒品案件需以作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何某运输、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乘坐杨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汽车,在苏州市阊胥路自由之邑附近将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于某,得款人民币3800元。
  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何某出资人民币26000元让杨某至四川省绵阳市为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月20日,杨某携带买来的甲基苯丙胺乘坐长途客车从绵阳返回苏州,在苏州市沪宁高速公路阳澄湖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杨某随身查获浅黄色结晶物两袋,共重92.1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结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案发后,上述查获的毒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10克甲基苯丙胺给于某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否认出资让杨某为其购买毒品的事实。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何某系初犯,又当庭认罪,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因此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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