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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梁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毒品、汪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梁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毒品、汪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汪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无业。2015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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