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张某、范某、李某、黄某、王某、吴某、龚某。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韩明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并出售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再将该等信息转卖给被告人范某。直至案发,被告人韩某、张某、范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0余万条。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向被告人李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余万条,被告人李某将上述信息提供给被告人王某、黄某,并从中获利;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从被告人王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龚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被告人吴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夏某(另行处理)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张某、范某、李某、黄某、王某、吴某、龚某分别以窃取、出售、收买等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八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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