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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应综合考虑信息数量、信息类型、营利数额、信息用途、危害后果、获取手段等因素,形成自由心证

————肖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规则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肖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信息”既包括能识别公民身份的静态信息,亦包括能体现公民行踪的动态信息。对于行为人违法性的判断应持实质性考察的立场,结合其获取的信息数量、信息类型、营利数额、信息用途、危害后果、获取手段等因素,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4109号(2017年5月22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刑终1344号(2018年3月20日)
  基本案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间,上海锐英公司总经理肖某某获悉英国的CARRO公司拥有入侵全球GSM通信网络的定位技术,遂要求其公司副总经理严某某与CARRO公司接洽并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每查询一次手机定位信息需要1至4个点,每个点支付4英镑费用”。其后,严某某组织公司技术人员研发出了中文查询界面,与CARRO公司实现了网络同步对接,并先后6次向对方公司支付钱款折合人民币70余万元,用于购买查询手机定位信息的点数。自2015年7月起至案发,肖某某、严某某以及其公司创新事业部副经理阳某某等人通过公司的销售网络推出手机基站定位业务,并使用下属关联企业锐浩公司名义与多家公司订立名为云平台取证服务、实为买卖公民手机定位信息的合同(但在合同中标明仅用于司法机关办案所需)。其中,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阳某某以锐浩公司名义先后四次与普天科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另案处理)签订上述性质的合同,实际售出点数11500点,总计金额为人民币71万余元。李勇在购得上述查询点数后,再以每条定位信息35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向曹俊峰、胡骏(另案处理)等人出售。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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