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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信息用于商业调查牟利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安全造成损害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汉某、虞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以非法方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汉某、虞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汉某(英国国籍)。

  被告人虞某(美国国籍)。

  2004年5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汉某、虞某以某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和香港某公司名义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进行调查。为制作调查报告牟利,两被告人以每条人民币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周某、刘某、蔡某等人购买公民户籍、出入境记录、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2013年7月10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两人在上海和北京的暂住处查获大量记载于调查报告文件内和储存于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电子邮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2009年3月至2013年7月,两被告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56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汉某、虞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253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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