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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的行为成立内幕交易罪

————李某1等十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裁判规则

  内幕信息敏感期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1等十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问题提示:如何正确界定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范围?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如何确定?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关联股票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二初字第67号(2011年10月27日)
  【案情】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
  被告人:郑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
  被告人:林某1
  被告人:谭某某
  被告人:林某2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李某2
  被告人:费某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1、谭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林某1、林某2内幕交易的事实
  2007年4月至5月,谭某某筹划将公用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期间,谭某某多次就此事向李某1作了汇报,李某1表示支持。同年6月11日,谭某某又将此事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汇报,陈根楷表示同意并让李某1具体负责此事。随后,谭某某将已向陈根楷汇报的事告知郑某某,郑某某按要求草拟了一份整体上市项目建议书。同年7月3日,李某1、谭某某、郑某某等人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近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同月13日,公用科技公司作出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初步方案,并以该初步方案致函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复牌,公用科技公司董事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的预案公告。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公司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止。
  2007年6月,谭某某向李某1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某1让林某2购买。同年6月中旬,谭某某在办公室约见林某2,向其泄露有关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年6月下旬,李某1在家中向林某1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林某1购买200万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某1从林某2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某2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让朋友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郑浩枝、陈某某内幕交易的事实
  郑某某利用担任公用集团公司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知悉公用集团公司正筹备将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以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内幕信息。2007年6月11日,郑某某向郑浩枝泄露了该内幕消息,并借用他的证券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随后,郑浩枝又将该内幕信息告知陈某某,并让她筹集资金以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月12日至20日,陈某某从其姐陈庆珍账户转出75万元,郑某某从其岳母刘玉贤账户转出95万元,分别转入郑浩枝名下的证券资金账户。同月14日至21日,该账户由郑某某负责操作,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累计19.08万股,买入资金169万余元,同年9月10日,郑浩枝按照郑某某的授意卖出公用科技股票,账面收益419万余元。
  2007年6月27日至29日,郑某某的妻子费红生将其所持股票卖出后,从其资金账户分三笔共转出88万元至费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在上述时间内,郑某某使用手机电话操作费某某名下的证券资金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累计12.25万股,投入资金累计87万余元。同年9月10日,郑某某指使郑浩枝使用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将上述公用科技股票全部抛售,账面收益290万余元。
  三、被告人郑某某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周某某内幕交易事实
  2007年6月20日,郑某某在周某某的办公室向他泄露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同年6月27日至7月2日,周某某操作其妻黄彦及母亲麦慕玲名下的证券账户,投入资金共670万余元,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累计88.44万股,并于同年10月8日至10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账面收益1809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2、费某某洗钱的事实以及被告人李某1受贿的事实(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1、郑某某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谭某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林某1、林某2、郑浩枝、陈某某、周某某犯内幕交易罪,被告人李某2、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1犯受贿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郑某某、谭某某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并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林某2从李某1、谭某某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告人林某1从李某1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告人周某某、郑浩枝从郑某某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告人陈某某从郑浩枝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相应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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