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行为人在泄露内幕信息的同时建议对方买卖关联股票,行为人为内幕交易罪共犯

————李某3等十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裁判规则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3等十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问题提示:如何正确界定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范围?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如何确定?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关联股票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情】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3
被告人:郑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
被告人:林某1
被告人:谭某某
被告人:林某2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李某4
被告人:费某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3、谭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林某1、林某2内幕交易的事实
2007年4月至5月,谭某某筹划将公用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期间,谭某某多次就此事向李某3作了汇报,李某3表示支持。同年6月11日,谭某某又将此事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汇报,陈根楷表示同意并让李某3具体负责此事。随后,谭某某将已向陈根楷汇报的事告知郑某某,郑某某按要求草拟了一份整体上市项目建议书。同年7月3日,李某3、谭某某、郑某某等人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近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同月13日,公用科技公司作出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初步方案,并以该初步方案致函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复牌,公用科技公司董事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的预案公告。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公司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止。
2007年6月,谭某某向李某3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某3让林某2购买。同年6月中旬,谭某某在办公室约见林某2,向其泄露有关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年6月下旬,李某3在家中向林某1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林某1购买200万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某1从林某2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某4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让朋友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郑浩枝、陈某某内幕交易的事实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