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44号: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幕交易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2月30日发布)
关键词:内幕交易
刑法 计算机信息数据 量刑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
六十九条、第
六十四条、第
五十二条、第
六十七条第三款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实
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制作并使用木马病毒(被命名为David病毒、证券幽灵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基金公司计算机系统内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其中:
1.2015年11月16日-17日买入曙光股份共计65000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7131237.52元,同年11月17日-25日卖出,成交金额人民币8437611.48元,获利人民币1306373.96元。
2.2015年3月25日-31日买入省广股份共计22150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8323568.98元,同年3月26日-4月1日卖出,成交金额人民币8852925.29元,获利人民币529356.31元。
(二)内幕交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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