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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非法控制,在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后又实施内幕交易的,应数罪并罚

————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幕交易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实现非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幕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原系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拓保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商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2日被逮捕。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内幕交易罪,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实

 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制作并使用木马病毒(被命名为David病毒、证券幽灵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其间,朱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基金公司计算机系统内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其中:1.2015年11月16日至17日买入曙光股份共计65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713.123752万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同年11月17日至25日卖出,成交金额843.761148元万,获利130.637396万元。2.2015年3月25日至31日买入省广股份共计22.15万股,成交金额832.356898万元,同年3月26日至4月1日卖出,成交金额885.292529万元,获利52.935631万元。

(二)内幕交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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