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不是财物,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为运营游戏而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虚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姜某某、仲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裁判规则

  包括虚拟货币在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姜某某、仲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姜某某、仲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仲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其家中使用“洗号”手段,利用被告人姜某某编写的软件清理其查获的寻仙游戏账号时,发现被害单位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寻仙游戏的游戏管理员账号。被告人仲某某在得知该账号具有生成游戏币“仙玉”的功能后,将该信息告诉被告人姜某某,二人密谋获取账户内“仙玉”进行贩卖。被告人仲某某利用该账户生成游戏币“仙玉”199999998个,将利用账号生成的仙玉及账户内原有的“仙玉”261684个转移出该账户进行贩卖,被告人姜某某接受贩卖“仙玉”所获得1006000元赃款并进行分赃。经鉴定,被盗仙玉价值人民币1822381元。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及其家属退回赃款人民币30万元,上述30万元已发还被害单位。公安机关追缴了被告人姜某某用所获赃款购买的苹果4s手机一部、奥迪A1轿车一部,追缴了被告人仲某某用所获赃款购买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longines牌手表一块、苹果5s手机一部。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合法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辩解的被告人应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意见,被告人仲某某、姜某某通过对非法获取的游戏玩家账号、密码进行“洗号”,发现寻仙游戏管理员账号后,非法侵入并生成游戏币贩卖获利,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侵财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登陆寻仙游戏管理员账号盗窃被害单位游戏币后变卖获利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二人在实施犯罪中系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手段实施的,其手段行为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故综合本案情节应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辩护人与此相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辩解的盗窃罪侵犯的财产对象不包含网络虚拟财产的意见,因我国法律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仙玉,是被害单位投入了时间、技术、金钱、劳动而产生,具有有效价格证明并经估价机构估价,当然属于盗窃罪侵犯的财产范畴,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