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 江登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2004年我国宪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纪念五四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五十周年、宣传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等一系列活动中,宪法学者的理论成果逐步为社会和公众所了解,而且宪法学以此为研究平台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总结已有研究成果,有助于把握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向,以获得推动宪法学发展的学术基础。
【关键词】宪法学;基本权利;宪法修改;趋势
2004:Main Development of Theoretical Study o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英文摘要】In 2004, we have gained quite great progress to Chines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In this year, a se-ries of events were held, such as the memory of 1954 Constitution and the 50th anniversary of the exertion of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and propaganda of the fourth modification of current constitution. The academicresults of constitutional scholars came to be known to public, whil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itself flourished with these events. Summarizing the existing results will do good to handle the direction of constitutional research in the future and get the academic basis for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development.
【英文关键词】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basic rights; modification of constitution; trend
2004年我国宪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纪念五四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五十周年、宣传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等一系列活动中,宪法学者的理论成果逐步为社会和公众所了解,而且宪法学以此为研究平台也取得了丰硕成果。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发表的宪法学论文有900余篇,出版的宪法学著作有20余本。对年度的宪法学研究加以整理总结,全面把握宪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并在总结其特点的基础上科学预测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把握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向,以获得推动宪法学发展的学术基础。
一、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五四宪法与新中国宪法学发展五十年
1.五四宪法的回顾及反思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产生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理论特色。在纪念其颁布五十周年之际,对其特色、性质、运行状况及其影响加以回顾和反思,是极为必要的。
有学者认为五四宪法的时代特色在于:在国际方面,加强社会主义阵营内部的团结;在宪法序言上,准确反映中国当时所处的过渡时期这一社会发展阶段。其理论特色在于: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特别是体现了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闪耀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光辉,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1}。对1954年宪法的性质,学者们的看法存在着分歧。有学者认为它是历史上由中国人民自己制定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有学者认为它虽然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但并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本质上是过渡时期的宪法{3}。
对五四宪法后来未能贯彻实施的原因探究,有学者认为是因为对过渡时期的理论认识偏差{4},有学者指出五四宪法遭遇困境的根源在于宪法认同的缺失与宪法权威的缺位,出现了宪法文本和社会现实之间的断裂{5}。有学者对五四宪法的历史局限性做了全面总结,认为:在宪法理念上,未能很好地处理宪法理念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片面强调政治正当性与需求的意义,未突出宪法的法律属性;在宪法模式的选择上,片面强调苏联宪法模式的借鉴意义,缺乏对其他宪法模式合理因素的关注;在宪法运行机制上,未能从制度的角度建立起有效的预防与解决违宪问题的制度,未能理顺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在宪法与民主价值的关系上,仅仅强调民主的意义与功能,未确立民主与法治两种价值互换的机制,使宪法的发展失去了法治的环境与基础{6}。
五四宪法对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有学者从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方式、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等六个方面具体分析了五四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论证了现行宪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的现实性与合理性{7}。有学者则立足于公民权利,指出五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确立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对公民享有人权的确认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和完善;它对后来宪法的影响表现在结构安排、基本权利自由的内容以及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等三个方面{8}。有学者认为五四宪法的历史贡献在于:制宪权的独立形态与运用,实现了理念与现实形态制宪权的统一;其宪法结构为后几部宪法所遵循和发展;宪法程序上,其修宪程序为八二宪法的诞生提供了重要的程序基础;宪法体系和宪法调整方面,在宪法的民族性与国际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确立了调整宪法关系的基本范畴与调整领域{9}。
2.新中国宪法学发展五十年
以五四宪法为基点,新中国宪法学至今也走过了五十年的历程,学者们对其发展进程做了探究。有学者认为五四宪法蕴涵的社会主义宪政理论逻辑可解构为人民民主(人民主权),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的至高权威,行政要依法,司法要公正为民,人民要守法等六个因素。这六大要素环环相扣,共同形成了中国五四宪法乃至以后版本宪法的理论基础{10}。有学者结合50年代特定的社会背景,梳理了50年代研究的宪法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包括宪法概念与研究方法、制定宪法的基础与功能问题、1954年宪法和共同纲领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宪法学理论对建立和发展宪政体系产生学术影响力的不同形式,肯定了宪法理论在宪法制定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积极功能,但囿于宪法学理论体系和传承历史条件的欠缺,发挥的作用有限{11}。有学者则对晚近十年的宪法学研究做了总结;认为这是对十年前宪法学研究中的唯科学主义进行解构与重建的过程。一方面,以人权、人本和自由为终极关怀的宪法本质观取代了旧有的国家主义宪法终极关怀观,这种超验之思维不能为科学方法最终证实;另一方面,宪法制度构建和宪法学研究方法转换的过程中科学主义仍起着基石性作用{12}。
对中国宪法学今后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的预测。有学者指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是一个沿着注释宪法学到规范宪法学,再到解释宪法学的路径逐步进化的过程。从规范宪法返回到解释宪法的轨道上来,走向解释性的、司法性的宪法学,这是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学者指出,宪法学研究应当更加注重我国宪政建设中出现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有学者指出,宪法学应当对宪法学的基本范畴进行科学的界定,从而形成现代宪法学范畴体系{13}。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适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立五十周年,学者们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对策等问题进行了集中研究。有学者则考察了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提出宪法实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能的发挥是成正比例的,只有在健全的宪法环境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基础{14}。有学者则回顾了地方人大制度的发展,指出地方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和人大制度同时诞生的,是改革开放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它的设立使地方人大成为更有权威的权力机关{15}。
如何发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新时期我国面临的首要任务。有学者指出,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的多元化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提出的新要求,重视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动员与社会参与、监督人大行使职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与建立公民社会等方面,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6}。有学者认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前最重要的是“理顺一个关系,完善三项制度”:理顺党政关系,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完善差额选举制度,采用非对抗式的竞争选举;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各级党组织支持人大开展监督,完善人大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密切各级人大代表同选民、原选举单位的关系{17}。有学者则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还很欠缺,影响了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正当性,应该从选举环节、沟通环节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18}。有学者提出人大要成为时代需要的有效代议机构,必须进行职能转变,一是强化人大的民主代议职能,二是弱化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目前所履行的司法职能{19}。有学者提出新形势下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改革选举制度、改革代表制度、改革人代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方式、改革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方式等方面着手{20}。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保障,选举制度的发展完善,也是学者们探讨的重点。而于2004年10月27日刚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对直接选举的预选程序、加强代表与选民的接触、罢免代表的条件、非法手段当选无效等四个方面的规定,为我国完善选举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学者指出要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在选举中引人竞争机制,改善代表罢免程序;修改组织法和议事规则,完善组织制度;确立辩论程序、落实代表提案权,加强对常委会的监督;修改宪法,进行宪政制度创新;实行人民代表专职化,明确各级人大的财政控制权,规范党委与人大的关系{21}。有学者指出,要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差额选举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22}。有学者则从保障公民被选举权的角度,要求建立比较公平和公正的选举制度和选举环境{23}
对于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补充的政治协商制度,学者认为政协制度和人大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在当前条件下,政治协商制度适应社会阶层新变化的关键是,明确新形势下政治协商制度的目标定位,处理好“中心工作(政治大局)”与自身特点(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之间的关系{24}。
(三)宪法实施的相关问题
1.宪法修改的实践和理论
宪法修改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内容,一直是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所在,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14条修正案,学者们对宪法修改的研究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亮点。有学者认为,我国修宪工作的主要特点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遵循法定程序;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宪法的适应性和稳定性;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5}。有学者从程序到文本对这次修宪贯穿的潜在精神“互惠正义”进行解读:在修宪的程序上、宪法修改的程序运行中,注重各种意见的协调;在宪法文本中,公权力与公民之间、私有财产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私有财产权保障规范的内部,都直接体现了互惠精神{26}。
此次宪法修改对我国宪法理论发展和宪政实践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入的。有学者指出此次修宪幅度最大,将引起我国宪政建设的重大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要处理好几对关系:修宪时刻的辉煌与对宪法的持续尊崇;文本话语的历时态与共时态的协调;正确厘清人权与公民权利、人权革命与民族复兴、集体权利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制度安排的显规则与潜规则{27}。有学者指出较之形式意义的宪法稳定观,实质意义的宪法稳定观以宪法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适应为本质,具有动态平衡性、协调性、相对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能以较现实的立场指导我国转型时期的宪法修改实践{28}。有学者则着眼于修宪之后的宪法贯彻落实,指出要使宪法有好的命运,必须注重宪法文化的建构,即要加强宪法观念的传播,推动宪法文化的建构;加强宪法制度的建设,促进宪法文化的建构;加强宪法理论的研究,引导宪法文化的建构{29}。
有学者主张在宪法学理论上应严格地区分制宪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的界限,重视宪法解释制度在宪政框架内的功能,以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并用的方式解决社会变革时期出现的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加强宪法解释程序设计方面的研究{30}。有学者认为宪法实施中国家权力的行使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社会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惯例实践,对宪法条文的补充发展,都需要运用宪法解释进行阐释与说明{31}。该学者还研究了我国宪法解释中的解释方法学,文本解释方法、原旨解释方法、结构解释方法、平衡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构成了我国宪法解释学中宪法解释的具体方法体系{32}。有学者认为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