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法律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内容翔实的法律草案合宪性研究意见,渐有成为事前合宪性审查工作新常态的趋势.这一新的工作惯例暗含激活宪法解释、完善合宪性审查、化解立法僵局、促进科学立法、助力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等多重功能.为使这些潜在功能在将来得到实际性的发挥,宜应遵循类型化思维,探索确立相对固定的合宪性研究意见整体撰写结构.聚焦具体合宪性争议的研究意见应遵循目前既已生成的"结构Ⅰ",同时在展开宪法说理与论证的过程中,始终以不脱离与争议有关的宪法规定为底线.基于全面阐释法律草案合宪性并促进合宪性研究工作稳定发展的考虑,例行审视整部法律草案合宪性的研究意见应弃用"结构Ⅲ"和"结构Ⅳ",转而采行统一的"结构Ⅱ".相应地,兼顾两种目的的复合型研究意见的结构应是"结构Ⅰ"和"结构Ⅱ"的叠加态.
法律草案合宪性研究意见 合宪性审查 备案审查 宪法解释 合宪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