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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强制与自治之辩
《广东社会科学》
2025年
3
233-244
李建伟;潘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考虑到有限公司股权的特殊性,《公司法》第86条提升了股权转让中股东名册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股东名册是否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问题,学界对此多有争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确定,一方面受物权变动公示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涉及有限公司成员的变动,需要照顾组织法特别规制的需求.股权作为相对权,与具有对世性的物权存在明显差异,且股东名册、股权登记的公示意义有限,难以达到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效力.从法律规范属性看,有限公司股权变动说到底要处理好强制与自治的关系,在《公司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坚持私人自治之原则,也即以交易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判断股权变动,以通知公司作为股权变动生效要件.至于股东名册以及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均应作为股权变动的证明方式,股权登记应定位于对抗要件.
有限公司        股权变动模式        股东名册        股权登记        书面通知        私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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