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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之应对
《检察实践》
2025年
7
60-63
陈宝峰;孙悦
国家检察官学院内蒙古分院[010000];国家检察官学院内蒙古分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教研室[010000]
生成式人工智能给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带来多维度挑战,与其他类型公益诉讼相比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尚不完善,规范构建缺位、诉权主体顺位界定模糊、定义损害限缩保护效能等.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被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管辖范畴成为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应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个人信息的特点,完善多维度法律保障体系、强化检察机关非备位诉权主体定位、明晰妨害与损害界限进行预防性规制、跨越"信息孤岛"引入多元协同治理理念等,优化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效能,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与国家公共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        生成式人工智能        多元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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