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业碳治理困境有二:一是国际软法效力属国际道德层面,这导致现有气候变化公约缺乏强制力的保障以规制缔约国履约,甚至违反公约并未引起实质性法律后果;二是各国本土领域碳治理立法及政策发展不均衡,特别是欧盟试图行使"治外法权",导致全球性碳治理机制难以形成.困境表面原因是软法效力缺失,但其本质原因是各国国家利益本位的行为选择,是政治博弈的后果.国际软法仍然是国际航运业碳治理的最有效手段,具体实现路径有二:一是通过国际法渊源的重新解释以认定公约法律效力;二是秉承"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形成全球碳交易规范以实现国际碳治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