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重要构成要件.通过对国内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务对该罪的"情节严重"采取了综合认定标准.采取这一标准导致部分认定要素的作用含混不清,难以区分该罪与其他犯罪,以及没有突出相关认定要素的证明重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刑法教义学上应当明确"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构建个别化认定与整合化认定两种路径.对于个别化认定,应依据认定要素的法益侵害性质与大小,进行相对独立的判断.对于整合化认定,既要制定乘积型或者并列型的技术方案,又要确立固定型或者浮动型的比例配置,共同应用于相关认定要素的累计评价.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情节严重 客观违法 个别化 整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