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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域下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制度
《河南社会科学》
2024年
1
85-96
李谦
山东农业大学 法学系,山东 泰安,271018
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是判断宅基地制度改革质量的重要依据.土地征收制度的局限性和宅基地收益权能的显化,使得我们开始重新反思"土地发展权私有论"与"土地发展权国有论"的法律正当性.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国家必然享有土地发展权并参与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为土地所有权人及用益物权人的土地发展权奠定了充分的法律基础,从而形成"土地发展权共享论".构建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需要结合中国国情,以"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为基本原则.在初次分配中,以产权为分配基础,促进土地发展权人机会平等,探索土地要素收入;在二次分配中,以现有税收法律体系为基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节过高收入;在三次分配中,确定"无偿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实现农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自愿性、自治性、公益性救助帮扶.三环节环环相扣、三层次层层递进,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        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        土地发展权共享论        初次分配        二次分配        三次分配
Common Prosperity        Value-added Income Distribution of Homesteads        Theory of Sharing Land Development Rights        Primary Distribution        Secondary Distribution        Tertiary 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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