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收益,源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利用、流转等多种渠道.在两权分置时期,宅基地收益权因公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而隐匿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中.在三权分置框架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得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土地发展权得以彰显.在私法视角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享有土地发展权,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有权收取地租;在公法视角下,税收理论补足了国家基于私法参与宅基地收益分配的理论缺漏,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流转中收取契税.基于公法与私法的界分,宜将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同纳入参与宅基地收益初次分配的主体;地方政府基于公法关系收取契税,参与宅基地收益二次分配.
Homestead Increment Income Land Development Rights Land Rent Theory Tax 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