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而言,重罪不适用记录封存,轻罪直接适用记录封存,不会有异议.但对于重罪转轻罪的案件,实体上涉双重评价的转换,程序上涉及不同主体与处理方式的衔接,产生的犯罪信息更为复杂,背后的价值冲突也较为突出,需要审慎对待.美国舒尔茨案中曾探讨过重罪转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在借鉴该案的基础上,我国应明确重罪转轻罪案件的轻罪属性,但要针对其特点进行程序性的控制,建立有条件的暂时封存制度.同时要明确对包括重罪记录、转化记录、考察记录等在内的所有信息进行封存,由专门机构对犯罪记录进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