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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
2
86-95
吴宏耀;袁志尧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在1997 年《刑法》总则中设立"单位犯罪"专节,从立法上肯定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地位.然而,由于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前,1997 年《刑法》增设单位犯罪在后,因而1996 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此后,《刑事诉讼法》虽经2012 年、2018 年两次修改,但均未予涉及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仅在最高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导致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在全面性与体系性上存在不足.对此,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法制的历程,考察域外法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从而为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提供有益借鉴.基于此,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有必要增设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并从立法体例、地域管辖规则、单位刑事强制措施、涉案单位侦查协助义务、诉讼代表人出庭规则等方面加以完善.
《刑事诉讼法》        法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riminal procedure for corporate crime        criminal procedure for uni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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