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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持有型犯罪立法与司法的限度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
6
75-80
段阳伟;郭子馨
西北政法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风险社会孕育出的风险刑法理论,为各类新风险的防范提供了理论依据,也预示着司法实践对犯罪预防的需求愈加增多,持有型犯罪作为预防色彩较浓的行为受到了更多关注.根据与关联犯罪的时间推进关系,可以将持有型犯罪分为事前预防型和事后堵截型,二者的存在均符合风险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求.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持有型犯罪在发挥保障、惩治、预防功能的同时,均应当予以合理限缩,以求惩治犯罪之效果保持在刑法治理功效的顶点.
持有型犯罪        风险刑法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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