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立法侧重点的不同,《反间谍法》与《刑法》对间谍行为的规制并不完全相同,对间谍行为的有效惩治离不开顺畅的行刑衔接机制.当下,间谍行为法律规制的行刑衔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在实体上,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有的间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而在《刑法》却无相应罪名可适用,二是在程序上,行刑两方惩治主体的协调程度不高、"当移而不移"的情形未有效解决.因此,反间谍法制行刑衔接障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排除,一是明确间谍行为违法与犯罪的实体界限,二是适当调整《刑法》中有关间谍行为的罪名设置,三是明确规定反间谍行刑衔接权力主体和案件移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