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危险犯的本质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
6
83-91
段阳伟
西北政法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不论从刑事立法的目的还是司法实践的认定来看,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强调的都只是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危险,而不是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险结果.无论刑法分则是否对危险犯中危险的具体认定作了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的认定均应以行为当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并无本质区别,仅在于立法模式的不同,刑法关于具体危险犯的规定是对于危险认定的注意规定.从实质上理解结果犯并无任何意义,行为犯在犯罪类型中应有一席之地.危险犯中的危险虽然属于行为的危险,但与行为犯的立法根据不同,危险犯的设立在于行为的典型危险性,行为犯的创制则主要是为了克服非物质性结果的认定困难,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
危险犯        行为危险        注意规定        结果犯        行为犯
dangerouscrime        behavioraldanger        attentionprovisions        consequentialcrime        behavioralcrime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