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从刑事立法的目的还是司法实践的认定来看,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强调的都只是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危险,而不是行为所导致的客观危险结果.无论刑法分则是否对危险犯中危险的具体认定作了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的认定均应以行为当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并无本质区别,仅在于立法模式的不同,刑法关于具体危险犯的规定是对于危险认定的注意规定.从实质上理解结果犯并无任何意义,行为犯在犯罪类型中应有一席之地.危险犯中的危险虽然属于行为的危险,但与行为犯的立法根据不同,危险犯的设立在于行为的典型危险性,行为犯的创制则主要是为了克服非物质性结果的认定困难,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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