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已成为我国刑法修正的一个基本表现.尤其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后,刑事立法呈现出一般违法行为入罪条文的高位增量趋势,这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下刑法回应社会问题、更大范围介入社会治理的显著表现.在肯定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应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检视,以控制和化解"出行入刑"的自身风险:在观念层面应当破除刑法万能、司法保守的桎梏;立法层面应当从理论原则、规范制定和衔接条款三个方面对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进行反思和完善;司法层面应当确立入罪、出罪双向机制,打通行刑衔接路径.
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 积极主义刑法观 立法调控 司法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