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典化视阈下,除了贯彻法治原则和纳税人主义,税法总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促进税法体系化.有鉴于此,税法总则需要提炼基本概念,整理出规范编排的逻辑主线,税收债务和围绕其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可以帮助它实现这个目标,合理确定立法文本之体例.在该思路指导下,税法总则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原则和立场方面的一般性规定,包括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其次是实体性规则,如纳税人的发生、变更、扩张、消灭等,最后是程序方面的基本要求.由于采用先分后统的法典化模式,税法总则需要考虑融入现行税法体系,处理好内容安排和法律适用问题.鉴于税法的主体内容属于行政法,税法总则还需要处理跟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关系,并高度重视行政法法典化对税法总则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