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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的领域法进路与范式革新
《广东社会科学》
2024年
5
270-283
熊伟
深圳大学 广东深圳 518000
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的典型范式正面临领域整合的隐忧.在财税法学中全面贯彻领域法学思维以推进范式革新,尚需深入把握财税法的领域属性和深层逻辑.财税法的领域法基础在于调整纷繁复杂的"财-政"关系,其领域法特质在于控制"财"而实现"政",包括以财辅政、以财行政、以财引政、以财限政,进而最大程度实现"财-政"关系的法治化.基于此,财税法需将公共财产治理作为推进其领域法建构的核心,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三元架构下完善学科系统.当前,财税法的范式重塑需要立足理财治国观和公共财产法理论,实现"从财到法"与"从法到财"相向而行,并在进一步廓清财税法内部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再体系化.
领域法学        财税法学        "财-政"关系        公共财产        法治化        再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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