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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劳务代偿的证成及其展开
《行政与法》
2024年
10
80-93
李义松;叶翔;杨磊
河海大学法学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劳务代偿的适用并不遵循修复责任的归责要件,且无法实现等值重建或更换受损生态环境的目标,其性质应为"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执行(履行)方式",而非环境司法普遍认为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故劳务抵偿的对象不以修复费用为限.其适用范围应明确为"自然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同时量化的损害数额不大且该责任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将劳务代偿作为生效裁判的执行方式,宜采用修改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模式明晰其适用条件、折抵标准、经济状况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等,同时需要探索建立劳务代偿执行方案制定和实施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促成责任依法、全面履行.
生态环境损害        民事责任        劳务代偿        替代性修复        责任承担方式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civil liability        compensation of labor service        alternative remediation        mode of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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