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刑法对水生野生动物相关犯罪的惩治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刑法》第151条、340条、341条对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进行了规定,《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通过对2021-2022年相关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刑法保护范围狭小、犯罪门槛降低、刑事处罚轻于行政处罚、缓刑适用率过高、无限额罚金制实务操作性不强、预防救济措施缺乏等问题.建议完善刑法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体系,调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构建完整的刑罚适用体系,以期全链条惩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aquatic wildlife resources standards for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penalty application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