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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无权管辖时应否继续审查逮捕
《检察实践》
2024年
22
31-35
张庆立;杨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201620;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712000;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712000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无权管辖时应否继续审查逮捕,实践中存在争议.事实上,"继续审查逮捕说"仅将审查逮捕视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环,忽视了审查逮捕乃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而"停止审查逮捕+不批准逮捕"则既无程序法上的依据,也不符合检察工作的要求.应在秉持"停止审查逮捕+建议撤回移送"的基础上,补充"决定退回"和"监督移送",从而既契合立法精神,又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
审查逮捕        无权管辖        建议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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