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丧失抗辩规则不仅旨在避免善意得利人处于较得利之前更为不利的局面,还意在实践私法自治中的消极自治.《民法典》第 986 条并非一个孤立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前后条文之间的体系脉络.得利丧失抗辩规则的适用要件为"得利人善意"和"利益已不存在".对"善意"而言,应仅指得利人"不知道",即使认为包含"不应当知道",也应将其限缩解释为"不是因故意漠视而不知道";对"利益已不存在"而言,应以得利人之"整体财产状况"作为"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尺,"节约式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奢侈性支出"不予返还,得利人之信赖损失可予扣减.对证明责任分配而言,得利人之"善意"乃属推定,受损人应就其知情情况承担证明责任;而得利人须对"利益已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有其适用边界,于得利人对得利丧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场域不能适用,于双务合同清算返还之场域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