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政赔偿请求权、结果除去请求权及公法无因管理请求权存在显著差别,具有独立存在价值,不能被其他请求权替代.在类型化视角下,行政主体以何种方式向行政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迄今尚无定论.既有法律进路多属德国法的翻版,与我国立法实践及理论实务存在较大隔阂,值得商榷.行政机关直接以行政处分的方式请求返还,有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之嫌;以一般给付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及诉讼结构显有扦格;以反向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与现行诉讼体制机制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鉴于此,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或可成为破解当前诉讼困境的有益尝试.其不仅契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本旨,还符合公私法交融的发展趋向和司法实务的裁判立场,更可借此铸造有别于德国法的本土化进路.
公法不当得利 行政主体 行政处分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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