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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之检视——兼论《公司法(草案)》第48条之规定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
5
96-104
汪义双
南开大学,天津300350
在公司存续情形下,是否应当赋予公司债权人对未届期出资股东的出资请求权已成为当前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持肯定说的观点大体遵循四种论证进路:第一种是参照适用《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第二种是对《公司法》第3条进行文义解释;第三种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进行扩大解释;第四种乃突破传统债权代位权原理.应该说上述四种论证进路皆不符合各自路径内部的基本原理,在论证过程中未臻圆满,不尽妥当.《公司法(草案)》第48条虽采用肯定说的进路,但该条文背后是对债权人保护的明显偏向,且没有涉及商事特性,在法理基础上略显不足,不应赞同.据此,公司债权人在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支持.持否定说的观点既符合以往司法实践的裁判进路与最高司法机关的最新立场,也遵循了认缴资本制下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价值理念,应予支持.
认缴资本制        未届期出资        债权人保护        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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