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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视角下一般保证纠纷之诉讼形态分析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3年
2
1-18
袁中华;成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保证纠纷因纠纷事实范围之界定而导致必要共同诉讼形态的适用被不当扩张.这种做法并未严格遵循共同诉讼制度在规范层面所采的诉讼标的判断基准.因而在对一般保证纠纷所涉共同诉讼形态予以修正调适时,需重新回归至诉讼标的理论进行思考.在廓清诉讼标的与案件事实关系的基础上,可从解释论视角得出结论:一般保证纠纷应采普通共同诉讼形态.此外,在一般保证纠纷所涉主体单独被诉的情形下,应就构建参加之诉的必要性等问题予以回应.
一般保证        诉讼标的        案件事实        共同诉讼        参加之诉
suretyship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litigation        the facts of the case        joint action        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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