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规范表达直接关涉到程序法规则如何适用,由此有必要以程序法视角来审视《民法典》.在诉讼标的、证明责任、当事人等视角下,可发现《民法典》中部分规范中对请求权及其体系的表达、主文/但书的表达以及法效果归属主体的表达均可能形成解释学难题.对此,应在请求权范式之下开展具体的法解释学操作,并采用类推、目的性修正以及法律原则具体化等漏洞填补方法予以解决,从而推进《民法典》自身的完善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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