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在部分地区呈现激活态势,但在全国范围内整体上仍处于低位运行状态.目前,该权的适用存在启动的前提条件模糊、程序条件过于苛刻、适用案件有限、权力归属不明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机动侦查权性质未获得准确定位.该项权力的应然定位是"整体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与"个案意义上的侦查权"之双重性质的耦合.因此,应当兼顾机动侦查权的谦抑性与能动性,优化机动侦查权适用的实体与程序条件,完善机动侦查权的行使与协助体系.这样才能切实发挥此项权力功效.
the flexible investigation power low order positioning modesty initia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