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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中州学刊》
2024年
4
84-92
袁佳音;刘建利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00)
数字享益权作为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享有的一项新兴权利,具有尊重与保障人权、回应民生需求与积极老龄化、弥补现有法律保障不足的价值.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义务,国家义务是实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根本保障.在内容体系上,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包含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尊重义务要求国家不得妨碍老年人数字自由权行使;保护义务要求当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国家应当及时制止并排除妨害;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应当在物质、服务与制度方面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国家违反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义务具有可诉性:违反尊重义务具有高度可诉性,违反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违反给付义务具有最低限度可诉性.
数字享益权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可诉性
digital benefit rights        respect obligations        obligation to protect        payment obligations        justic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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