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相关罪名的增加,生物安全犯罪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生物安全犯罪还存在着行为边界模糊、侵害法益定位不明、规制路径不周延等诸多问题.对生物安全犯罪进行规范化分析和功能解读,是刑法规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和客观需要.生物安全的侵害法益作为一种新兴法益,对其进行范畴归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生物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生物安全法益理应归属于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益范畴.在规制生物安全犯罪的路径上,一方面为防止生物安全风险的无限扩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应当秉持积极预防主义,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应坚持多法衔接,构筑完善的生物安全犯罪防范体系,从而为保障生物安全起到保驾护航的法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