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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立案的法理反思与制度优化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
6
131-140
周长军;韩晗
山东大学法学院 青岛266237;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济南250358
刑事立案程序具有划定权力运行边界、表征犯罪调查活动正式化、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起始点的重要价值.在当下的监察实践中,监察立案不仅同时开启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而且往往与纪委立案相伴随.在这种一体化立案模式下,实质定性的前置化问题较为突出,立案程序与调查程序的"一对多"导致立案功能一定程度上的被虚置化现象,司法办案人员面临程序衔接困难,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存在短板.为此,需要进行监察立案程序改革,建构二元化立案模式,在监察机关内部设立单独的职务犯罪调查机构,实现违纪违法立案与职务犯罪立案的分离,并分类确定违纪违法立案与刑事立案的关系模式,完善立案审批制度,构建独立化的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从而为违纪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划定相对清晰的边界,合理限定留置、通缉、技术调查等监察措施的适用节点和适用范围,也为监察程序中检察监督、律师介入等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支撑,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实现反腐效能与程序法治的有机统一.
监察立案        一体化立案模式        二元化立案模式        立案审批        职务犯罪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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