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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案件翻供的证据审查及其司法处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
3
72-84
阴建峰;张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司法实践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当庭翻供的证据审查及其司法处置莫衷一是,亟待从理论层面对其权利性质与边界加以厘定.翻供是对"认事"的反悔,其性质为反悔权的行使,具有正当性理据.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载程序性价值,因而在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时其效力即应丧失,但此前有罪供述的效力仍应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审查.尽管认罪认罚案件应坚持一元化证明标准,但翻供时程序转换对于完整证据链的证明能力仍可发挥实质影响.翻供的证明责任应由被追诉人承担,其证明标准在于"排除合理怀疑"心证之动摇,此时公诉机关负有通过补充侦查、合理说明等方式修复法定标准之责任.立足于认罪认罚案件职权逻辑与协商逻辑之衡平,应采取权利保障说,在承认量刑优惠消弥必要性的同时,将撤销量刑优惠限定于被追诉人恶意翻供且造成负面后果的情形,以确保程序价值与实体正义的综合实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翻供        反悔权        印证模式        量刑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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