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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确定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4年
4
119-132
张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确定涉及技术与法律的交叉,亟待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存在"五项说""四项说""三项说"等争议,应采取"三项说",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得出的数额即可完全涵盖上述赔偿项目.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面临过度依赖鉴定意见、价值判断缺失等困境.应明确技术评估的法律意义为教育而非遵从,由此摆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技术依赖症.采取"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二次调控"的审查进路,将价值衡量规则引入赔偿数额的司法审查过程,以实现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的互动与融合,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拓展至诉讼过程,赋予当事人以更为广泛和实质的参与权,增强技术论辩的对抗性,进而推动环境司法审判的专业化、科学化,助力环境法治现代化.
环境损害        赔偿数额        司法审查        鉴定意见        价值衡量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amount        judicial review        appraisal opinion        value meas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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