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 年以来,我国行贿犯罪立法历经威慑不足、认识深化、轻重失衡、合理纠偏四个阶段,立法的完备性和科学性显著增强,但司法适用状况仍差强人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秉持"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理念,调整行贿罪的法定刑使之与受贿罪相衔接,提升相关行贿犯罪的法定刑.基于立法修正蕴含的理论、政策和实践三重逻辑,即行受贿犯罪法益性质及程度的迥异、立法中心主义的缺陷和以重刑预防贿赂犯罪的效能不彰,应将行贿犯罪的从严惩治解读为面向司法的立法宣示.由此,行贿犯罪的治理方向在于司法向立法的合理回归和均衡适用,应更新罪量标准以实现行受贿犯罪的差异化量刑,将从重处罚情节作为降低数额标准的依据以实现罪刑均衡,准确适用特殊从宽条款以贯彻宽严相济.以司法的有效治理贯彻从严惩治的立法理念,有利于立法修正目的的实现和贿赂犯罪的综合治理,推动实现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
行贿犯罪 从严惩治 法益同质性 罪量标准 均衡适用
bribery crimes strict punishment homogeneity of legal interests sentencing standards bal-anced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