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使得我国反兴奋剂法治体系由以行政为主的模式向行刑并重转变,反兴奋剂相关罪名的适用以及前置法规范与刑事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亟须进一步研究.鉴于兴奋剂违规认定体系与结果管理程序对国际法规范、国内行政法规范的高度依赖,我国刑事法中的反兴奋剂规范体系应当以前置法规范为指引,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解决罪名适用、程序衔接中的具体问题.对于目前刑法中体育法益保护阙如的情况,应当调整罪名设置,逐步引入体育法益;修订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体现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保护,加入此类情形从重处罚的条款,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出台司法解释,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规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在程序法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兴奋剂检测结果在刑事法中的定位,并构建从严审查的标准,实现证据转化的畅通.
反兴奋剂 行刑衔接 妨害兴奋剂管理秩序罪 体育法益
anti-doping conne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measures crime of interfering with anti-doping management order legal interests of sp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