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系在保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基础上,主要面对各类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的技术服务,其鉴定工作仍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思维影响,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重点体现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以及诉前调解工作服务,其程序和证据审查受到诉讼程序规则的严格要求,具有第三方中立机构为公共法律服务的特点.无论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均在现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背景下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两者均对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具有相应的积极作用,也为我国今后建立统一的鉴定体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解中华医学会和司法部颁布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不同特点,提高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性的认识,本文从概念和法律地位,鉴定委托,鉴定受理,鉴定程序,鉴定会,医疗过错评价理论,医疗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7个方面对《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进行比较,并重点分析被评价主体、证据审查职能、咨询专家角色、过错评价技术标准体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