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三权分置"的构想.信用数据同样属于数据范畴,信用数据权利配置过程中存在相关概念、类型、权利主体、利益结构、权利属性等基础理论与规范构造的问题.信用数据是指与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关,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其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履行状态的数据.依据"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标准,可以将信用数据分为个人信用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公共信用数据.个人信用数据权利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且在条文表述中不应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限制.个人信用数据权利的利益包含人格精神利益、人格财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格精神利益归属于自然人,人格财产利益可采用"一般+特殊"的识别方式确定归属,社会公共利益则归属于国家.个人信用数据权利是兼私益性与公益性、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法性质的新型人格权.信用数据"三权"的权利主体是处理者,其中的企业、公共管理机构应作为关注重点.信用数据"三权"的利益包含财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财产利益归属于处理者,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了社会管理利益、国家经济发展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民敏感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利益,应归属于国家.赋权强化了处理者信用数据的保护范围,并不会妨碍数据的融通.结合信用数据"三权"私益性与公益性,可将其定位为新型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