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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防控措施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抗辩——以新冠疫情防控为对象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2年
1
82-99
王彦志
吉林大学法学院
新冠疫情引发了重大疫情防控措施在国际投资法下的合法性争议,提出了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抗辩问题.各国基于投资条约承担了广泛的投资保护义务,各国疫情应对措施可能被外国投资者指控违反投资条约义务,并被提起国际仲裁.各国可以基于投资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进行抗辩,主张其疫情应对措施不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间接征收与补偿等义务,符合投资条约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例外,或者符合习惯国际法上的治安权和紧急情况等要求.新冠疫情具有突发性和紧急性,其传播和防控在科学上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给各国及其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公共卫生乃至更广泛的挑战和危机,严重威胁各国乃至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安全.投资条约仲裁庭必须审慎考量这些特殊复杂因素,并给予东道国疫情应对措施更大的尊重.只要东道国疫情应对措施不是非常明显地不合理、歧视、违反正当程序或违反比例原则,就不违反投资条约义务,就不承担国家责任.反之,其抗辩则不应得到支持.
新型冠状病毒        投资条约仲裁        公共卫生        抗辩        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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