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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轻罪案件的审理及刑罚适用
《人民司法》
2005年
7
100
薛淑兰;罗国良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及司法行政制度知识库
<正> 一、澳大利亚的犯罪分类与其他联邦国家一样,在澳大利亚,大部分犯罪都是违反州法律的犯罪。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犯罪分为三类:简易罪、可选择审判方式的犯罪和可诉罪。简易罪是性质轻微的犯罪。根据新州1986年刑事程序法的规定,简易罪只能以简易方式审判,即在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独任审判。包括:一、根据该法或其他法律要求以简易方式审判的犯罪;二、该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简易罪的犯罪;三、最高刑罚低于2年监禁的犯罪(该法或其他法律要求依据正式起诉书由陪审团审判的除外)。一般来说,
  一、澳大利亚的犯罪分类   

  与其他联邦国家一样,在澳大利亚,大部分犯罪都是违反州法律的犯罪。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犯罪分为三类:简易罪、可选择审判方式的犯罪和可诉罪。

  简易罪是性质轻微的犯罪。根据新州1986年刑事程序法的规定,简易罪只能以简易方式审判,即在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独任审判。包括:一、根据该法或其他法律要求以简易方式审判的犯罪;二、该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简易罪的犯罪;三、最高刑罚低于2年监禁的犯罪(该法或其他法律要求依据正式起诉书由陪审团审判的除外)。一般来说,对于简易罪的追诉时效为6个月。治安法院对单个犯罪最高只能判处2年监禁,数罪并罚不超过5年。

  多数犯罪为可选择审判方式的犯罪,从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看,这类罪属于中等程度。1986年刑事程序法附录1规定了这类犯罪。附录1包括列表1和列表2的犯罪。列表1的犯罪如普通伤害、危险驾驶、低于15000$的偷窃等,最高刑罚为2年监禁或11000$罚金,这些犯罪既可以由起诉方也可以由被告人选择审判方式;列表2的犯罪如低于5000$的偷窃等,最高刑罚为12个月至2年监禁或5000$罚金,这些犯罪只能由起诉方决定是否采用陪审团审判。

  可诉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如谋杀、严重伤害、性侵犯等。这类罪由地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审判。

  二、澳大利亚轻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对于重罪,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审理,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如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还负责对被告人判刑。对于轻罪,由治安法官独任审理,定罪与判刑均由法官负责。这就是重罪和轻罪审判程序上的最大区别。

  就轻罪的法庭审理程序而言,依被告人是否作有罪答辩而不同。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治安法官可以径行判决。如果被告人不到庭,治安法官可以对被告人罚款,还可发出逮捕令,强制被告人到庭。如果被告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撤销对他的缺席判决(包括定罪和判刑),重新审理案件,这样,治安法官在判刑时会因为他作有罪答辩而从轻发落。

  如果被告人不作有罪答辩,则要开庭审理。起诉方必须在3周之内将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人有1周时间考虑是否作有罪答辩,还可以自行收集证据。证明责任完全在起诉方,而被告人不需要证明任何东西。治安法官认为证据充分,即可作出判决。

  对于轻罪而言,定罪程序相对简单。由于大多数被告人都选择作有罪答辩,治安法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判刑程序上。治安法官对被告人判刑时是综合考虑的,不但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要考虑被告人的年龄、品格、精神状况和教育、就业等背景。如果被告人有前科,还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对毒品和酒精的依赖。

  对具体罪行判刑时法官通常需要考虑的加重和减轻情节,新州已经法定化。新州1999年犯罪判刑程序法第21条A规定了判处适当的刑罚应当考量的加重和减轻情节(并不排斥法官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考虑其他因素)。加重情节包括:被害人是警察、紧急服务人员、矫正官员、司法官员、医务工作者、教师、社区工作者,以及其他行使公共或社区职能的官员,或者犯罪是由被害人的职业引发的;犯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犯罪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被告人有前科;属于共同犯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造成严重的伤害、精神伤害、损失或损害;犯罪是由对被害人所属特定人群的憎恨或偏见引发的(如特定的宗教、种族或部族、语言、性取向,或者年龄,或者具有特定的残疾);犯罪无视公共安全;犯罪是在因某项罪行或被指控某项罪行而有条件获得自由的期间所为;被告人滥用被害人的信任与权威;被害人是弱势群体,如因为被害人非常年幼、年老或残疾,或者因为被害人的职业(如出租车司机、银行出纳员、汽车加油站服务员);犯罪造成多个被害人或者连续犯罪;属于有计划有组织的犯罪。减轻情节包括:犯罪造成的伤害、精神伤害、损失或损害不严重;不属于有计划有组织的犯罪;犯罪是由被害人引起的;犯罪是受胁迫的;被告人没有或很少有犯罪记录;被告人品格良好;被告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小;被告人的年龄或其他方面导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前景很好;被告人通过对伤害、损失或损害或其他方面补偿表现出对犯罪的悔过;被告人由于年龄或残疾未能完全认识到其行为的后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被告方庭前证据展示的程度;被告人对执法部门的协助。

  法官是如何获知被告人这些情况的呢?确实,很多案件中法官并不知道得那么详细,尤其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但起诉方会提供一份材料,加上被告人的犯罪记录,有时候还有辩护律师的减轻(处罚)答辩。如果案件稍严重点的话,法官会要求缓刑与假释处提供判刑前报告,有时还会要求提供医学报告如精神病医生出具的报告。这样,法官就可掌握被告人的相关情况。

  判刑前报告由矫正服务部下属的缓刑与假释处的缓刑假释官提供,缓刑与假释处在准备判刑前报告上所用资源占全部工作的35%。判刑前报告分为两种,一种为书面报告(或称全面报告),一种为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比较长,对被告人的行为及背景进行详细的论述,缓刑假释官要会见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提供书面报告的情况下,判刑一般来说需要延期6周左右,被告人必须到离家最近的缓刑与假释处与缓刑假释官见面。口头报告由缓刑假释官在法庭上提供,这种报告主要是评估被告人是否适合于判处社区服务令和阶段性监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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