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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法治植根何处:一种分析进路的概念省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2年
1
92-104
张志铭;赵轩毅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如何赋予"未来法治"这样一个新鲜的表达以实质性的内容,是法学研究必须审慎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否则运用一个含义不确定甚至模糊的概念进行理论和实务的表达,极易造成概念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导致理论研究呈现出"新瓶装旧酒""热闹而不深刻"的现象.中国法治建设仍然处于不断的推进之中,法治所指涉的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是一个当下即时的概念,需要的是现实且有针对性的思考,不能"避当下而求未来"."未来法治"的内容指向仍然是科技与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当下新兴科技的发展并未动摇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理论研究要避免技术进步所引发的"非理性焦虑".而无论是通过科技发展促进法治水平的提高,还是运用法治手段来规范科技的发展,都应当植根于现实问题与具体需求,植根于对人类个体和整体福祉的关怀,唯有根据当下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谈中国的法治建设,方能真正面向法治的未来.
未来法治        科技创新        社会治理        法治发展        人格尊严
  ·法学专论·
未来法治植根何处:一种分析进路的概念省察

张志铭 赵轩毅

内容摘要:如何赋予“未来法治”这样一个新鲜的表达以实质性的内容,是法学研究必须审慎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否则运用一个含义不确定甚至模糊的概念进行理论和实务的表达,极易造成概念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导致理论研究呈现出“新瓶装旧酒”“热闹而不深刻”的现象。中国法治建设仍然处于不断的推进之中,法治所指涉的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治理,是一个当下即时的概念,需要的是现实且有针对性的思考,不能“避当下而求未来”。“未来法治”的内容指向仍然是科技与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当下新兴科技的发展并未动摇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理论研究要避免技术进步所引发的“非理性焦虑”。而无论是通过科技发展促进法治水平的提高,还是运用法治手段来规范科技的发展,都应当植根于现实问题与具体需求,植根于对人类个体和整体福祉的关怀,唯有根据当下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谈中国的法治建设,方能真正面向法治的未来。
关键词:未来法治;科技创新;社会治理;法治发展;人格尊严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2)01-0092-13
一、现象与问题
  在时下的法学研究中,从法学理论到具体的部门法,“未来法治”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时尚词汇”。如果在某个搜索引擎或数据库内输入“未来法治”“人工智能”等关键词进行主题检索,会发现其中与法学相关的研究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但要是想从中追问未来法治到底是什么,又总是感觉有种发自内心的困惑:如果“未来法治”是在研究未来可能出现的规则治理问题,那么这种“可能出现”的“未来”,只能说是基于当前已有技术而对未来社会的一种“想象”,运用想象力对于法治未来图景的勾勒反映出的是当前技术进步所引发的个体本身的兴奋和焦虑,并不能客观、准确地为未来社会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但是如果“未来法治”是在研究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目前已有技术所涉及的规则治理问题的话,那么基于这些新兴技术所探讨的法律问题,只能说是对于当下现象所做的实证分析抑或风险预测,将法治化治理冠之以“未来”之名,更多地是对当前新兴技术改变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修辞学意义上的表达,本质上还是对目前新兴技术所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的纾解而非真正指涉未来。
  对于概念所指涉的研究对象上的此种困惑,折射出“未来法治”这一概念表达本身可能还缺乏必要的理论共识、尚不具有明确的内容指向,在具备研究的热度之外仍然欠缺理论的深度。面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浪潮,法学作为一种致用之学,热衷于探讨新兴科技背后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现实热点问题做出回应本来无可厚非,甚至可以说是法治理论发展的应有之义,但如果仅仅是概念表达上的创新而缺乏实际的学科知识增量,即使研究成果数量在近年来“指数级增长”,这种热度能够持续多久也是存疑的。当数十年以后站在真正的“未来”,回望当今“未来法治”的研究风潮,要想后辈学人不以同样困惑的眼光来看待我们前人的研究,就必须在追求概念表达“简约而非简单”的意义上,对“未来法治”这一提法的新颖性、合理性以及所涉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探讨,真正厘清“未来法治”这一概念缘何而生,与当下的法治概念有何联系,又应当植根于何处。
二、“未来法治”缘何而生
  从语用学的视角来看,语义是语境(context)[1]的产物,任何语词在诞生之后必然是为了表达特定语境下所指称的对象而服务的。要探究“未来法治”这一概念表达是否具备实质意涵,有必要先从语境的视角分析这一提法缘何而生。
(一)“未来法治”的文化语境分析
  文化语境(context of culture)所囊括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用语习惯等要素,是特定时空场域下某个语词被创造出来的重要缘由,而语词表达的这种客观外部环境也直接决定了语词的适用场景与概念边界。[2]“未来法治”这一语词表达在法学领域内产生,虽然语义所指不甚明朗,但亦有相应的文化语境做支撑。因此,可以首先从其所依托的文化语境出发,去分析这一语词所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物联网等新兴科技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新兴科技之间的交融发展也让信息、数据和算法等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3]而随着这些技术逐渐运用在社会生活场景之中,加之媒体的渲染,新兴科技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的、潜在存在着的法律风险和伦理问题开始被公众广泛关注。在这其中虽不乏像汉森机器人技术公司(Hanson Robotics)的机器人索菲亚(Sophia)被沙特阿拉伯授予公民身份、被编程师设计“我将会毁灭人类”的营销噱头;但也确实存在前沿科技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譬如怎样处理智能驾驶系统面对潜在交通风险时的责任分配问题;通过大数据所获取的个人信息数据,企业是拥有数据的所有权还是只拥有受限制的使用权;“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底层架构该如何进行监管;是否可以允许通过基因编辑技术修改人体胚胎、精子或卵细胞细胞核中的DNA等等。这些问题不免会涉及到对科技与法律、科技与伦理之间关系的重新思考,而这也为法学领域内学者们结合前沿科学技术,进而探讨与之相关联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契机。
  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做出回应,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下法学研究的题中之义。而面对新的问题,研究者似乎总会有一种要抛弃旧的用语习惯,而用新的表达方式去阐释问题的“冲动”,以彰显科技对于人们生产关系与生活方式的变化之巨大,于是学界关于“未来法治”的提法便应运而生。有学者指出,“未来法治”的研究范围涵盖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治理、算法规制、平台治理、大数据竞争、金融科技与技术驱动型监管、区块链法治、电子证据、互联网安全、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智慧司法等问题。[4]不难看出所谓的“未来法治”,其实就是基于现实的语境,对当下各方面新兴技术在法学领域问题的笼统性表达。在此语境下未来法治中的“未来”二字,是对于当下出现的这些新兴科技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所做的思考,还是说法学已经可以预测连目前自然科学都无法准确预知的“未来”,甚至为“未来”拟制法律规则?答案其实已经不言而喻。
(二)“未来法治”的情景语境反思
  如果说文化语境(context of culture)作为语词产生的外部环境,展示了“未来法治”这一语词产生的缘由,那么情景语境(context of situation)所囊括的语词表达的实际情景,就从微观的视角提供了探查“未来法治”这一语词是否具备实际意涵的可能性。英国语言学家约翰·莱昂斯(Lyons)曾把情景语境解释为从实际情景中抽象出来的,对言语活动产生影响的全部因素。[5]这些因素包括语词之间的结构关系、对象、场合(时间、地点)、说话的正式程度、语词承载的媒介(如报纸、期刊、专著等)。通过语词在特定情景中的运用,便可以推测表达者的目的以及特定语词结构想要实现的功能。[6]
  有意思的是,就目前“未来法治”诸多研究所依托的情景语境而言,这一概念在法学报纸、法学期刊之中被用作正式的学术表达用语时,经常与其他词组一并出现,譬如“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区块链与未来法治”“科技与未来法治”“大数据评估与未来法治”等等。“未来法治”一词与其他词组之间的“与”字,表明“未来法治”与其他词组之间存在两种可能的结构关系,其一是并列结构,即“未来法治”与“人工智能”“区块链”“科技”“大数据”等语词是同一属概念之中互不相属的种概念;其二是递进结构,即其他词组与“未来法治”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层递关系。而从这些论题涉及的内容来看,“人工智能”等词组与“未来法治”之间更接近一种递进关系,论证的逻辑脉络可以概括为首先论述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其次探讨技术背后潜在的法律问题,最后分析科技进步对于法治发展的影响。
  “未来法治”在此情景语境之下,主要涉及的就是科技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云存储、区块链、基因工程等技术,对现代人类社会和国家的法治化治理确实造成了深刻的影响。而“未来法治”的提法便是对此种影响的回应,类似的提法还有数字法治、智能法治、智慧司法、智慧审判、智慧检察、智慧警务、网格化治理等等。但是,如果将“未来法治”表达为“科技与法治”,其实也可以完美地适配“未来法治”想要表达的意涵。理论界不再经常使用“科技与法治”这种提法,一个合理的解释便是这一提法相对“老旧”,直接指涉科技进步与人类文明发展之间的关系话题,没有了新意;而使用“未来法治”等流行语则显得精巧别致,能够用看似新颖的话题增强学术讨论的热度,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但是,语词表达的新颖性并不能掩盖具体情景语境中语义本身模糊的问题。“未来法治”的提法相较于此前关于“科技与法治”的论述,在概念指向的对象和场合等方面并不清晰,说明这个新颖的概念还未形成明确的理论共识,尚未产生具有实质意涵的智识贡献。而回想自古以来人们对技术与人类文明关系的探讨,从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根据万物中普遍存在着的数学结构,认为世界的本源是数[7],到近代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起源》中对科技进步与人类文明之间背反关系的揭示[8],再到马克思主义理论揭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变革之间的矛盾运动是导致阶级分化、资本剥削、贫富差距的根源所在,也是法律、国家产生的根本原因[9]。之所以在思想史上“技术与人类文明发展的关系”这一论题讨论能够长久持续下去,并不是因为这些哲思在语词上会不断地“推陈出新”,创设新颖的概念表达;而是因为这些思想家能够结合他们所处时代的情景语境,针对特定时空场景下所遭遇的现实问题,赋予相关理论表达以实质性的内容。因此,如何赋予“未来法治”这样一个新颖的表达以实质性的内容,是需要我们在当下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否则,运用一个含义不确定甚至模糊的概念进行理论和实务的表达,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语词表达上的混乱和学术资源上的浪费。
三、反思与重构:何为“未来法治”
(一)概念表达的合理性审查:基于“奥卡姆剃刀”原理
  基于上文的思路,在厘清“未来法治”缘何而生的前提下,要想赋予“未来法治”这一提法以实质性的内容,就有必要对其进行概念表达上的合理性审查,进而探寻“未来法治”的实际指称对象[10]为何。
  要审查特定概念表达的合理性,可以采用的一个经典理论工具便是“奥卡姆剃刀”原理。“奥卡姆剃刀”(英语:Ockham's Razor、拉丁语:Lex Parsimoniae,又被称为“简约法则”或“简单有效原理”),是由14世纪逻辑学家、圣方济各会修士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cam)提出的逻辑学法则,他在其所著的《箴言书注》中提到,“切勿浪费多余功夫去做本可以较少功夫完成之事”“空洞的普遍性要领是无用的累赘,应当被无情地‘剃除’”[11]。如果关于同一个问题有许多种概念表达,且这些概念表达的意涵基本相同,那么就应该挑选其中表达最精简、假定最少的那个。这种提法[12]后来被十七世纪的爱尔兰方济各会哲学家约翰·潘奇(John Punch)总结为“若无必要,勿增实体”(Non sunt multiplicanda entia sine necessitate)[13]。而在这一原理从经院哲学转向近现代语言哲学的实际运用之后,可以根据其理论的适用情形总结为以下两项基本原则:其一,“必要性”(necessity)原则,维特根斯坦曾在其《逻辑哲学论》中明确阐释了奥卡姆剃刀原理的必要性意旨,即“如果一个符号是不必要的,那么它就是无意义的,这就是奥卡姆剃刀的含义”[14]。奥卡姆剃刀原理表明“符号系统中不必要的元素没有意义。指向同一个目标的符号是逻辑等价的;没有指向目标的符号在逻辑上是无意义的”[15]。其二,思维经济或“简约性”(parsimony/simplicity)原则。对“简约性”原则最广为接受的一种解读是:如果存在两个理论、猜想或陈述等,它们的其他条件都一致,而且两者对经验证据的描述水平相当,那么应该选择那个更直观的理论。[16]简言之,归纳过程在于能够采纳同我们经验相协调的最简约的规律。[17]对于相同内容指向的多种理论而言,简约的理论比复杂、模糊的理论更可取。在此基础上,如果运用“奥卡姆剃刀”原理去审视“未来法治”这一概念的合理性,便可以通过必要性原则与简约性原则这两项原则来对此提法进行分析。
  从必要性(necessity)原则来审视“未来法治”这一概念,正如前文在反思“未来法治”的情景语境时所言,将“未来法治”替换为“科技与法治”,这一语言符号也仍然能够表达所想要指称的内容。换言之,“未来法治”与“科技与法治”,乃至于近年来提到的“智慧法治”“数字法治”等概念表达,这些语言符号所指向的内容本质上都是一致的,由此可以推出指向同一个目标的这些符号就是逻辑等价的。而面对逻辑等价的语言符号,如果这些语言符号A、B、C、D,均能单独地指向所要表达的对象B,那么概念的必要性所涵摄的“如果没有概念A,则必然没有目标指向B”这一判断便不可能在其中成立。从这一逻辑进路来看,“未来法治”只能说是一种新颖的表达,然而“未来法治”相较于其他这些概念表达,并没有独特的内容指向,概念的新颖性并不能在逻辑上证立其作为一个概念的必要性。
  从简约性(parsimony/simplicity)原则来审视“未来法治”这一概念,似乎这一语词只是一个简单的偏正结构,即“未来”与“法治”之间存在着潜在的修饰与被修饰关系,在结构表达上“未来”作为定语以修饰中心词语“法治”。但从这一词组所意图表达的意涵上来看,“未来”一词并不简约。到底什么是“未来”,本身就是一个宏大的命题。我们是否能够准确定义“未来”姑且不论,作为被“未来”修饰的“法治”,究竟是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社会治理结构的“预测”,还是在探讨目前新兴技术发展对社会治理的影响,这一词组本身就语焉不详,要想赋予其实质性的内容,就需要更多的限定词来解释其文义。相较于“科技与法治”这种直接指向对象间关系的表达,“未来法治”看似结构简单,但从概念表达“简约而非简单”的意旨上看,“未来”涵摄的复杂意涵使得“未来法治”这一提法必然会缺乏概念所具备的简约性。
  通过奥卡姆剃刀原理对“未来法治”这一概念所做的必要性审查与简约性审查可以发现,“未来法治”本身作为一种学术表达而非日常用语,是欠缺概念的必要性与简约性的,“未来”含义的复杂与不确定,是造成概念本身模糊的主要原因。而“剃除”这一概念的复杂意涵,如果还想要从这个似是而非的流行语之中去找寻“未来法治”实际所想要指称的内容,那么如何根据与其内容指向相同的其他语词,来倒推“未来法治”之中“未来”的实际指称对象,便是接下来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二)“未来法治”的实际指称对象:当下而非未来
  针对“未来法治”这一提法的情景语境分析到概念的合理性审查,都指向了一个结论,即“未来法治”如果不想要其研究成为一种“科幻作品”,那么它在法学领域所要探讨的实际话题,就应当是科技发展与法治建设在当下的互动关系。而“未来法治”一词中所谓的“未来”,其实就是“当下”与“过去”的区隔,即因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基因编辑等新型科技对于目前的法律规则乃至于法理学的基本命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潜藏着调整传统法律关系的可能性。针对现在的新兴科技所做的探讨,并不能完全指向“未来”,只能说是基于当下的现象而对之后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模式所做的“合理预测”。未来法治的问题意识来源于当下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者可以说,“未来法治”的相关研究只要是依赖于现实科技发展而非对未来科技的凭空想象,就是“面向当下”的。
  所以回到我们前面所提到的一个基本问题,即“未来法治”的实际指称对象为何,当“未来法治”和“科技与法治”这个语言符号基本等价时,“未来法治”提法中的“未来”,就是已来之意。过去、现在和将来,是一个连续的时间集,立足现在说过去、谈未来,实际上指涉的都是现在。无论是目前人工智能在民事主体制度、人格权保护、数据财产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对于传统法律关系的挑战[18],还是探讨互联网平台、区块链和基因编辑等新兴产业和技术的法律监管,抑或是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将人工智能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相融合所探讨的“智慧城市”[19]“智慧政府”[20]“智慧司法”[21]等话题,均是针对当下技术发展所引发的产业变革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来解决具体的规则治理问题。同时,从目前新兴科技的发展来看,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在司法裁判等领域还只能发挥有限的辅助作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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