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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国家主义立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年
5
33-41
张志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法治        国家主义        司法
·主题研讨·
法治建设中的国家角色
【编者按】国家优位、倚重国家、强调国家在秩序形成中的首要地位,是共和国七十年取得辉煌成就的关键,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进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重视国家权威、与集体主义有着密切联系的国家主义始终是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立场。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法治秩序,法治进程中推行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型道路——国家主义法律观逐渐熔铸而成。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继续坚持和加强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主导,如何消解法治依赖国家强力推进、同时又要限制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如何正确认识法秩序生成中国家、社会、个体的角色功能与相互关系等,是建设良善治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然要回应的基本问题。本期刊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主义法律观研究”的三篇研究成果,与读者共同讨论。
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国家主义立场

张志铭

摘要:选择走法治之路是共和国七十年来最重要的制度成就,而法治道路的构设却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斟酌权衡。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当代中国需要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进行资源整合、社会动员,以实现国富民强。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法治秩序是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基本立场与价值取向,也是势所必然的选择,突出表现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自治型法迈向回应型法需要坚持开放包容的国家主义立场,讲好中国故事,展示中国对人类法治文明的贡献。
关键词:法治 国家主义 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9)05-0033-09
  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今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在这样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法学研究更应该省思是否做到把脉中国关切,回应中国问题。聚焦到法理学领域,对“法律是什么”的追问从未止歇,选择规范、价值、事实等不同的研究视角,借助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等概念工具可以贡献纷繁多元的答案,而在统合的意义上这个核心命题则凝练为“法治”话题。进言之,法理学研究回首过去,审视当下,就是要关注中国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如何实现社会的法治化治理。
  法治是聚合人群智慧的主题,是近现代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是经验理性与逻辑理性交融共生的产物。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选择的是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型道路,为了国家,倚靠国家,国家优位,不仅逐渐熔铸而成国家主义法律观,也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表述独树一帜。“主义”宣示一种信念,是观念表达与行动实践的结合。国家主义首先要回答“国家是什么”。在近代西方国家主义政治哲学和中国现代国家主义思潮中,国家都被寄予了无限期待与厚望,其是世俗权威的化身、无上权力的归宿、最高利益的代表和驯化公民的牧者。〔2〕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公天下”论实则亦是一种国家本位的思想,主张用国家的力量和伦理的规范来作为社会秩序的保障。只是,彼时的“国”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是由天道、天命、天理合力证成的王朝国家。〔3〕依循从国家到国家学说,再到国家主义的逻辑理路,层层推演,以不断释明国家主义的内涵特征。具言之,在政治哲学上强调整体主义,尤其主张国家利益至上;在认识论上突出理性建构主义,主张国家在秩序形成中的首要地位。因此,国家主义既是一种政治思潮,也是一种价值立场,其在中华民族从分裂羸弱转向统一强大的过程中功不可没,同时也对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当代中国法治道路的选择与构设
  近代以降,中华民族在内患外侮逼迫下,不得不变法图强,寻求、摸索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崭新制度化模式。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生的政权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创建新的法制,既要全面彻底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又无法从封建社会法律思想和制度中汲取营养。然而,彼时百业待兴,几无可能进行从容的法律制度设计,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造就了特殊的社会治理方式,即国家公权力的运作主要倚赖党的政策而非法律。〔4〕
  直至1954年宪法的颁行,中国的法制建设真正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新法制的正式格局初步奠定。在1956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并指出要加快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遗憾的是,1957年的反右运动的冲击以及极左思想的膨胀,对本来刚开始扬帆起航的法制建设予以了重创。法律的权威遭到了巨大的减损,以党代政,以政策代替法律,以人治代替法治,阶级斗争的范围和打击力度的扩大远超预期。〔5〕此后,共和国历史上出现了法制空白的十年(1966-1976年),宪法法律被践踏,公检法机构被砸烂,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到严重侵害。经此浩劫,拨乱反正是人心所向,中国迫切需要秩序和法制。
(一)法治道路的选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静态层面,“法制”指的就是法律制度,而从动态角度则可将其解读为上述十六字方针。尽管无论静态还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都无法析出现代法治的精神与理念,但对法制的肯认无疑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曾明确指出“制度问题”是关键,好人能否充分做好事,坏人是否可以任意横行,都取决于制度设计的优劣。〔6〕随后理论界围绕一系列法律的基本问题展开充分讨论,诸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继承性、权利本位/义务本位,等等,法律不再只是具有肃杀、镇压的单一面向,而是更多展现出中性、包容的特质,正名法律与正名法制为发挥法律的作用,依循法律治理社会提供了正当性与可能性。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然后落实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中国终于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质的飞跃,并通过根本法明晰了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围绕审判方式改革、法官职业化等问题,学界与官方展开了热烈互动,《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相继出台,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序幕徐徐拉开。2000年《立法法》的出台,为规范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对作为中央和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依法制约的法治理念。2004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今天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依旧丰富多彩,在观念形态上主要呈现为四种:第一是规则之治,这是在秩序的意义上剖析法治最原初的涵义,无规矩不成方圆;第二是法律主治,“王在法下”意味着传统型权威和克里斯玛型权威终将演化为法理型权威,或者说法律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威,任何权力都受到法律的规制;第三是良法之治,侧重于对依法而治的法律作出价值内涵、道德内涵和品质成色的要求;第四是良法善治,表征法治作为一种正当性话语,从而具有特定的符号价值。无论你主张的法治是什么,它的价值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选择走法治之路是共和国70年来最重要的制度成就。基于富国强民的考量以及对法治秩序的向往,法治已然是官方主导的意识形态,是政治正确的最佳诠释。在这个历史阶段,“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是否存在本质差异,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似乎并未有足够的认识。
(二)法治道路的构设
  正名法治和定义法治或并列或承继,构成我国法治认识历史和逻辑的两个阶段。更进一步的清晰表达是,只有对“法治是什么”予以回答或达成共识,才能有力支撑法治是“善”的主张,以及有条不紊地推进法治实践。从西方社会治理经验来看,法治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是应对多元利益分化与冲突的基本手段,是建立理想社会秩序的最高原则,但其作为启蒙理念和现代性的一部分,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中西方文明的时空交错,国体政体、政党制度等方面的迥然不同,都导致了我们在定义法治时遭遇始料未及的境况,具体法治道路的构设呈现出显著分歧,主要表现为“普世主义法治观”和“国情主义法治观”两种言说的胶着对立。〔8〕
  2002年,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6年,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述为五句话,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继而要求国家政法机关执行职务时,应遵循“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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