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毒品犯罪死刑态度的实证研究
目次
一、引言
二、立法及司法沿革
三、文献回顾
四、研究资料与研究设计
五、研究发现
六、讨论与比较: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再认知
七、结论与限制
摘要 毒品犯罪已成为继暴力犯罪之后的重要死刑来源,如何控制其死刑适用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过去二十年,学术界和最高司法机关均已通过各种途径要求限制毒品犯罪死刑,但死刑威慑力的迷信依然是
刑法修正的较大障碍。本文对律师调查的实证研究表明,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支持度远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而支持威慑力的人更容易支持毒品犯罪死刑。然而,运输毒品罪却成为毒品犯罪死刑的主要部分,但既有研究证明死刑对毒品犯罪欠缺威慑力,运输毒品罪死刑也与少杀、慎杀刑事政策不相吻合。实践证明,司法废止论或司法限制论均不可能改变运输毒品死刑滥用的状况。因此,结合当前死刑支持率下降的契机和亚洲国家最新的立法动态,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立法沿革,
刑法上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才是最佳选择。
关键词 毒品犯罪 运输毒品罪 死刑 民意 威慑力
一、引言
公民对死刑的态度是国家相关决策的重要衡量因素之一。
〔1〕2006年以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立法和司法适用已成为举世关注的重要进步。
〔2〕然而,最近的诸多研究表明,毒品犯罪已经成为继暴力犯罪之后最重要的死刑来源,超过1/3的死刑来源于毒品犯罪。
〔3〕因此,毒品犯罪的死刑控制,无疑成为我国未来死刑改革的关键。
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死刑长期处于犹豫不决和充满矛盾的状态。一方面,历史原因、重刑主义思想以及对毒品的非理性认识被认为是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观念障碍。
〔4〕在民意和教科书式的精英思维光环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观念障碍似乎成为了无法跨越的鸿沟。
〔5〕另一方面,在当前毒品犯罪上升的态势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
刑法修改和司法适用又长期处于左右摇摆的状态。这主要体现在现行
刑法并未考虑学术界关于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学术建议,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和
刑法修正草案关于废除运输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建议。
从整体上看,我国控制死刑适用的基本方针政策是坚定不移的,而对死刑的支持率和威慑力所形成的民意和观念则成为死刑改革的关键。
〔6〕然而,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民众的报应观念以及对死刑的支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转变,它至少与上世纪末有很大不同。遗憾的是,由于现有的实证研究尚无法解答关于毒品死刑的支持率和威慑力的疑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毒品犯罪死刑改革的步伐和节奏。
本文在回顾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和学术立场的基础上,借助于律师对毒品犯罪的死刑态度调查,为今后的死刑改革提供参考。本文第一部分为立法和司法政策沿革,主要阐述立法机关关于毒品犯罪死刑的草案、修法和建议,以及各级法院在司法上限制死刑的各种努力。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主要介绍现有关于死刑改革、死刑民意和毒品犯罪死刑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以便清晰展示本文研究的问题基础。第三部分为研究资料与问题设计,介绍本文的律师调查项目和相应的分析策略。第四部分为研究发现,围绕律师对毒品犯罪死刑威慑力和判决的支持度,展示描述统计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第五部分为讨论,围绕运输毒品的危害性、死刑立法和
刑法回应展开。第六部分为结论和限制,结合本研究呼吁废除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本文认为,在目前立法动向发展不明的情况下,以文献回顾为基础的立法和司法沿革梳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证和比较法研究,可为立法参与者建言献策。是否得中,敬请方家参评!
二、立法及司法沿革
死刑立法和司法政策的变迁对于理解当前毒品犯罪死刑的来龙去脉具有重要作用。缺乏对死刑立法和司法变迁的了解,关于死刑改革的讨论将成为无源之水。以下从立法沿革、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司法机关三个角度,简要梳理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与司法变迁。
(一)立法沿革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毒品犯罪刑事立法,可以清晰地发现毒品犯罪死刑的三个时期,即无死刑时期、严打时期和改革时期。在无死刑时期,死刑不是毒品犯罪控制的手段。新中国成立伊始,根除毒品的危害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7〕中央政府为此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运动。继1950年发布《
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关于贯彻严禁烟毒工作的指示》后,1952年又发布了《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随着开展大规模禁毒运动,两年中全国法院共审理毒品案件近20万件,短时间内烟毒被一扫而尽,中国成为“无毒国”的典范。
〔8〕在1954年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以下简称“
刑法草案”)(初稿)中,运输毒品罪还没有单独成罪,而是被合并在贩运毒品罪中,最高刑为死刑。但1956年的
刑法草案第13稿将运输毒品行为从贩运行为中分离出来,并且将最高刑从死刑降为十五年有期徒刑。1963年
刑法草案第30稿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但随后又将死刑降为无期徒刑。1979年
刑法草案第37稿沿袭了1956年
刑法草案第13稿,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最高刑由无期徒刑降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最终被1979年《
刑法》所采纳。
〔9〕
在严打时期,创设和依赖死刑成为毒品犯罪控制的重要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毒品问题重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严打运动的影响下,死刑成为毒品犯罪的最高刑罚。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
刑法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后,1987年《
海关法》和1988年《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将走私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从三年提升至死刑。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
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等五种情形“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1997年《
刑法》第
347条基本沿袭了《
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
在改革时期,虽然毒品犯罪死刑立法并未改变,但一些改革建议成为重要的关注对象。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共取消了22种非暴力和经济犯罪的死刑。尽管
刑法仍然保留了毒品犯罪的死刑规定,但在两次修法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建议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
〔11〕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提交的《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情况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取消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因此有必要继续研究取消运输毒品罪死刑问题。但因种种原因,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建议暂时没有得到采纳。
〔12〕这表明,在我国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过程中,运输毒品罪已经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持续关注,可能成为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重要突破口。
(二)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最近二十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方面作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相比那些正式的司法解释而言,会议纪要等非正式司法文件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控制作用更为直接且更为重要。自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打击的同时,逐渐向全国各级法院传达了限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例如,当毒品案件中存在诸如特情引诱、数量引诱、掺假掺杂、纯度较低等情形之时,相关司法文件表达了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精神,而对于以“受雇于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等从犯则明确表示不应判死刑。
〔13〕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进一步列举了若干不应判处死刑的从宽处理的情形,尤其是明确指出受指使、受雇参与运输毒品的可以不判死刑。
〔14〕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除再次强调受雇参与运输毒品不判死刑等以外,更进一步明确规定毒品犯罪只判处一人死刑,以及低纯度、新混毒品一般不判死刑。
〔15〕为进一步明确会议纪要中毒品犯罪的死刑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五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高贵君等专门撰写了上述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16〕
总体上看,如果比较上述关于毒品犯罪的司法文件,不难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态度逐渐趋于严格。从实际效果来看,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毒品犯罪死刑的控制效果非常明显。
〔17〕当然,三个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的大多数议题基本相似,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重申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的立场。但另一方面,必须指出的是,一些重要问题例如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和2015年两次
刑法修改过程中提出过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建议,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运输毒品罪死刑的立场。
(三)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的量刑指导意见在办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因此全国不同地区的毒品犯罪死刑裁判标准有所不同。总体上看,各地主要通过提高毒品数量与区别对待走私、贩卖、制造与运输毒品罪两种模式来指导死刑裁判。第一种模式是提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标准。自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云南省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数量从50克提高到500克以后,13个省市公布了不同的毒品犯罪标准。
〔18〕如表1所示,毒品犯罪标准最高的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1800克,最低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的100克。第二种模式是区别对待走私、贩卖、制造与运输毒品罪,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运输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毒品数量必须明显超过实际掌握的两倍以上标准。
〔19〕此外,各地的司法文件中为进一步控制或限制死刑,还将上述数量和若干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结合适用。

总体来看,各地司法文件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比
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标准更高、更明确。这表明司法实践中贯彻了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三个会议纪要的要求和精神基本一致,但各省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表述上存在重大差异。例如,天津的规定是达到标准且没有从轻情节就“一般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四川和辽宁的规定是“可以判处死刑”,上海的规定则是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考虑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仅“一般处以”和“可以”就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虽然绝大多数省份的标准并不可查,但我们相信,死刑核准权收回以后,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更高的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应当可以发挥更好的规范作用。
〔20〕
综上所述,2006年以来的死刑改革和司法实践,已经充分表明司法机关控制毒品犯罪死刑的决心。无论基于毒品数量、含量以及其它情节的综合考量,还是对运输毒品罪中单纯运输行为和特殊运输主体的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司法文件均严格遵循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然而,从相关研究来看,即使司法机关采取了多种限制途径,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现状仍不理想。一方面,各级法院均存在不应判死刑而判死刑的案件,死刑复核中也存在不应核准而核准的情形,死刑重刑依赖现状并未得到彻底改观。
〔21〕另一方面,律师在死刑辩护中提出的各种从轻或减轻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较低,律师辩护空间很小。
〔22〕由此看来,在《
刑法》第
347条未修改的情况下,仅有司法机关的努力远远不能实现毒品犯罪死刑限制的预期目标。尤其是运输毒品罪,虽然从《南宁会议纪要》开始,司法文件一直在直接或间接地强调要慎用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但诸多研究表明,毒品犯罪死刑将近1/3至2/3涉及的是运输毒品罪。
〔23〕由此可见,司法实务对毒品犯罪的死刑仍然怀有强烈的偏好,各级法院在毒品犯罪分子可杀可不杀的问题上仍然犹疑不定。
三、文献回顾
死刑和毒品犯罪死刑一直是学术界高度关注的话题。我们在百度学术上分别以“死刑”“毒品犯罪死刑”“运输毒品犯罪死刑”分别搜索出12.5万、2.4万、2.48万条文献记录。围绕本文主题,我们从死刑理论与实务研究、死刑民意调查与比较、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调查三个方面回顾相关文献。
(一)死刑理论与实务研究
从当前有关毒品犯罪死刑的研究来看,主要表现为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两个方向。理论研究主要从死刑整体态度、毒品犯罪死刑、运输毒品犯罪等三个方面展开。在毒品犯罪死刑存废之争的问题上,赞成废除是主流观点,主要理由是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是“必然趋势”或“理性选择”。
〔24〕学者们从毒品犯罪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25〕报应否定、
〔26〕国际人权法、
〔27〕缺乏威慑力
〔28〕等多个角度详细地考察和论证了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观点。主张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学者们主张,在全面废除毒品犯罪死刑之前,应当首先在司法上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最终实现在立法取消运输毒品犯罪死刑。
〔29〕
实务研究主要借助于裁判文书对毒品死刑进行研究,揭示出诸多喜忧参半的结论。在人口特征上,毒品犯罪死刑被告人学历低,中青年男性为主。
〔30〕在犯罪事实方面,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及运输或贩卖一至四公斤是毒品犯罪的主要特征。
〔31〕在司法裁量上,毒品犯罪无期和死刑重刑率高,
〔32〕具有死缓适用率高等特征,
〔33〕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重刑率远高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
〔34〕在刑事辩护上,约2/3的死刑被告人有坦白或从犯的情节,但因数量超过死刑标准导致律师辩护作用的空间较小。
〔35〕高鹏里的研究甚至发现,判处十年以上的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罪的占比达97%,没有任何一份判决采纳“受雇运输”等减轻情节。
〔36〕
(二)死刑民意调查与比较
毒品犯罪的死刑改革必然离不开死刑民意的整体调查。近三十年有关我国死刑民意调查的研究文献已经很庞大,为了解死刑态度的转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信息。大致来看,这些研究揭示出如下三个方面的信息:
第一,横向研究显示,中国死刑的民意支持率高于其他国家,这说明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死刑的依赖有一定民意基础。
〔37〕多项关于死刑支持度的调查显示,中国比美国、日本分别约高出10—30个百分点,
〔38〕比德国高60个百分点。
〔39〕虽然方法有所差异,但这些研究结论说明毒品犯罪死刑在我国是有现实土壤的。
第二,纵向研究显示,民众对死刑的支持力度呈下降趋势,这说明废除毒品犯罪死刑也有一定民意基础。对比中国社科院
〔40〕、网易
〔41〕、西北政法
〔42〕、德国马普所与北京大学
〔43〕的数据(表2),1995至2007年间,公众对死刑的支持率已从96.17%明显下降至58.5%。尽管这些研究的问题设计和调查对象有所不同,但它们表明公众对死刑已经不再是盲目崇拜。例如,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14年的数据显示,50%的受访者认为目前执行死刑太多了。
〔44〕马普所2007年的数据也显示,56%的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死刑罪名偏多。
〔45〕
第三,通过比较受访对象,相关研究发现法律专业人士的死刑支持度高于普通大众。德国马普所与北京大学开展的调查研究显示,由律师、检察官、法官参与的专业卷中有91.2%的受访者支持死刑,但在大众卷中只有57.8%受访者表示支持死刑。
〔46〕这说明中国死刑改革的关键并非民意是否可以改变,而在于法律精英们的态度是否能够转变。
(三)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调查
有关毒品犯罪死刑实务的调查,目前的研究主要有嵌入式调查和毒品犯罪专项调查两种类型。前者是将毒品犯罪的调查嵌入到死刑民意的整体调查之中,后者则是对毒品犯罪的专项调查。
在嵌入式调查中,两个调查显示毒品犯罪死刑的支持者占据主导地位。西北政法的学生调查显示,支持和反对毒品犯罪等贪利犯罪之死刑的比例分别为76.8%、22.7%。
〔47〕德国马普所与武汉大学的调查显示,法律职业群体更倾向于对毒品犯罪规定死刑,75.7%认为对贩卖毒品罪应规定死刑,
〔48〕但普通大众只有56.7%支持对贩卖毒品罪规定死刑。
〔49〕如此看来,对毒品犯罪规定死刑仍然是法律精英们的追求而非广大民众的民意。
在毒品犯罪专项调查中,目前只有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对云南省司法机关92名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群体的调查。该调查发现,认为应当增加、减少、维持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比例分别是9.8%、44.6%、38.0%。在受访者是否赞成对毒品犯罪废除死刑这个问题上,赞成和反对的比例分别为31.5%和64.1%。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整体看法(多项选择),22.3%认为运输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更轻,45人(48.9%)认为运输毒品者处于非核心地位。
〔50〕遗憾的是,有关本次调查的更多情况未见相关报道。即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死刑改革的障碍来自于法律精英们。对于运输毒品罪,受访者则普遍认为其危害性比其他毒品犯罪行为轻。
毫无疑问,嵌入式调查和毒品犯罪专项调查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与学者的宏大叙事相比,无论是嵌入式调查还是毒品犯罪专项调查,目前仍然处于相当稀缺且极其不完备的状态。然而,研究作为公共政策一部分的毒品犯罪死刑问题,必然离不开对法律精英们的继续了解。文献回顾所揭示的信息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些有限的答案,如民众对整体死刑的支持率有所下降,民众比法律精英更加支持毒品犯罪死刑改革,这些或许与死刑替代措施与错案报道所揭示的死刑误判可能性有关。
〔51〕
总体上来看,既有研究依然无法揭开毒品犯罪死刑改革中的迷雾。虽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在关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尤以运输毒品犯罪为主,学者和实务也在提供毒品犯罪的死刑改革方案,但立法依然未变的事实说明改革的顾虑依然较大,可能的原因在于法律精英群体的调查了解不足,以及对国际毒品犯罪死刑的最新情况的了解稍显滞后。尽管嵌入式调查与毒品犯罪专项调查的结论有诸多相似的发现,为毒品犯罪死刑改革提供了民意根据,但是,两种类型的调查紧密度不高,例如毒品犯罪专项调查中对死刑存废的原因和态度的调查稍显不够,嵌入式调查则未考虑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由于中国死刑涵盖几十种罪名,毒品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是否与民意整体情况相似,现有的调查并没有给出肯定的回答。在现有调查报告较为匮乏的基础上,本文是继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之后的第二次调查,主要对律师群体开展毒品犯罪死刑的专项调查。它不仅可以对先前调查的结果进行检验,还可为进一步观察法律精英人士对于毒品犯罪死刑的态度,以及毒品犯罪死刑存废背后的逻辑提供讨论基础。据此,本文结合律师调查的发现,在既有文献和亚洲国家最新的毒品犯罪死刑改革基础上,证明废除运输毒品犯罪死刑具有充分的理论、实务、学术基础。
四、研究资料与研究设计
在现代法治社会,社会调查已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为重要的法律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并指明改革方向。本着这样的初衷和目的,我们在初略掌握国内外死刑民意调查和毒品犯罪专项调查的状况之后,开始了我们的调查。本部分将详细展示毒品犯罪死刑调查的问卷设计,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探讨。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我们的研究资料和研究设计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缺陷。所有的调查都有缺陷,但却不能因此裹步不前,我们将在掌握第一轮调查结果之后进行适当调整。
(一)调查资料
为了更好地掌握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和刑事辩护的状况,睿信毒辩研究院
〔52〕开展了“毒品犯罪刑事司法与辩护调查问卷”。本文中所涉及的调查由两部分组成,共计回收222份问卷,均为匿名调查。第一次调查是在2018年12月15日睿信毒辩研究院成立仪式上对参会人员发放的纸质调查问卷,发放问卷150余份,回收103份。第二次调查是在2019年4月3日至4日睿信刑事司法论坛召开前组织的问卷星网络调查,以“滚雪球”方式利用微信在律师群里传播问卷,共计采集119份。总体上看,除问卷星和纸质调查因媒介途径对选项上的展示差异外,两次所使用的问卷调查基本内容都一样。
〔53〕
我们以受访者对问卷第7问“您现在所从事的工作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其他”的选项为标准,选择187份律师调查问卷作为分析样本。以第21问“在您看来,您对如下毒品犯罪人判处死刑的态度是”作为研究核心的因变量,但只有174份有效回答问卷。综合第7问和第21问的样本量,我们基于研究主旨最终决定以前者为基础分析问卷量。无论是第一次会议期间的调查,还是第二次以微信方式用问卷星调查,问卷均由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共同完成,只不过各地样本有所差异。但由于涉及执业经历和收入等隐私问题,为彻底消除答卷障碍,我们基于学术伦理考虑未设置律师执业地等问题。
(二)变量结构
本文将问卷第21问死刑支持度作为因变量(选项设置为“非常不支持”“比较不支持”“一般支持”“比较支持”“很难说”),将死刑威慑力作为核心自变量(选项设置为“没一点威慑力”“有点威慑力”“有很强威慑力”“很难说”)。同时,将性别、年龄、工作年限、收入作为控制变量。为避免曲线效应所造成的错误评估,我们按社会科学惯例分别对年龄和收入取平方、对数。

表3是本调查获取的样本结构,本文基于因变量获取的有效数据展开统计。在样本的赋值方面,我们按照从非常不支持到比较支持,依次对毒品犯罪死刑赋值为1—5分的量表结构。同理,对毒品犯罪的死刑威慑力判断按照1—4分的量表结构。量表式社会科学调查有助于根据定类和定序数据的不同考虑,采用多种分析方式开展。由于部分有效问卷中也有若干问题未回答,故后文不同分析框架下的样本量存在无法克服的缺损。
表3描述的数据结构显示,律师对运输毒品的死刑支持力度小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Student T检验显示出三组比较的差异都显著(p=0.000)。死刑对毒品犯罪的威慑力调查显示,律师们倾向于认为有威慑力(>3)。样本中的人口特征显示,受访者主要为男性(72.4%),年龄偏中年(均值36.4岁),教育程度以本科居多(74.73%)。工作情况显示,受访律师职业经验丰富,平均工作10年以上,平均月收入为5.346万元。因为本文的调查主要来自于资深律师,我们相信这样的调查结果更加有说服力。
(三)分析策略
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律师是否支持毒品犯罪死刑,以及死刑威慑力判断是否对死刑支持态度有影响。据此,我们按照先描述统计,再在控制相关变量的前提下展开多元统计检验。基于本文的数据结构特点,我们先以百分比描述统计展示毒品犯罪死刑支持度及其威慑力(表4、5)。考虑到潜变量(Latent Variable)死刑支持度兼具定序和区间变量的双重特性,我们运用定序回归(Ordered Logistic Regression,后文简称“OLOGIT”)和最小二乘法一般线性回归(Ordinary Least Square Regression,后文简称“OLS”)两种方法,在控制若干人口和工作等变量后,探索自变量死刑威慑力看法对死刑支持度的影响。据此,我们报告了两种不同回归方法的估计系数(Coefficient),以及F检验、似然比检验(LR
x2)、决定系数(R
2和Pseudo R
2)等模型拟合度分析结果(表6)。
在模型设计方面,我们逐步增加相应变量,观察变量对模型的影响,并为此配套了三组模型。在模型分组探索过程中我们也开展了多元共线性的检验,并因此未将月均收入及其对数放在同一模型中(模型三)。受限于不同样本的数据缺失,三组模型的样本并不均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模型分析的递进解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在探索过程中,以模型三的145个样本对模型一、二做了另外两个缺损样本下的模型分析。探索显示,无论是按145个样本分析,还是按照174个样本分析,回归结果大致相同。因此,我们没有报告缺失样本背景下的模型一、二回归分析结果。同时,受限于回归分析样本的经验法则,一个研究不可能对所有调查样本展开回归分析。相关问题的分析,我们将在今后的研究中陆续展开。
五、研究发现
(一)毒品犯罪死刑威慑力分析
本次问卷第20问设计为“在您看来,死刑对毒品犯罪的威慑力效果如何?”,选项包括“()没有一点威慑力;()有一点威慑力;()有很强威慑力;()很难说”。表4是律师们对毒品犯罪死刑威慑力的分析结果。律师对死刑威慑力基本持赞同意见,这与先前德国马普所和武汉大学开展的法律精英调查结论相似。
〔54〕在174人中,认为死刑有威慑力的共有134人,共计77.01%。只有10%人认为没有威慑力,共计5.75%。尤其是认为“有很强威慑力”的占1/3,达到34.48%。

我们的调查显示,理论上关于死刑欠缺威慑力的判断,
〔55〕